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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6加入收藏

善安金属检测提醒您为深入贯彻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二是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三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四是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是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

  六是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七是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强化信息全面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及时录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信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 

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否落实到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是否按规定移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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